首页--诚信聚焦

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4-12-05 17:15:14.0 出处:中国中小企业山东菏泽网

菏 发〔2014〕20号

中共菏泽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

意     见

(2014年11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视察菏泽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民营经济发展目标

1.加快推进全民创业兴业。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年均增长12%,到2017年底达到50万家,容纳就业210万人,年均增长10%,其中,新增商业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民营企业5000家。10000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1000家微型企业成长为小企业,500家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企业。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

2.加快实现民营企业发展向专精特新转变。发挥民营企业自身的技术、品牌、特色优势,突出新、特、优、专、精,在提高增长质量和水平上取得新突破。到2017年,全市民营企业要有100个产品成为自主品牌,千家厂店成为特色企业;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达到1000家,5000家企业实现管理水平提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3.加快产业集群壮大提升。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镇与工业园区、高新区建设四位一体同步推进。到2017年,打造8个由大型企业引领、产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200亿元的产业集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二、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条件

4.支持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核发标注“某某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有效期的营业执照,企业据此办理前置审批、刻章、开立帐户等筹建活动。(市工商局)

5.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只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及房产用途。申请人可凭不动产登记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凭该住宅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市工商局

6.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资格。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村委会、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允许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市工商局)

7.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卫生保洁、小家电维修等生活便利行业,在农村集市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流动商贩,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市工商局)

8.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制度,慎用强制和处罚手段。对2014年3月1日前登记的注册资本未按期到位的公司,属于认缴制范围、符合认缴制条件的,允许办理变更手续,在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办理认缴方式方法变更手续后,不再给予处罚。对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示、告诫,指导其按期纠正,可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应予以处罚的,可视情节在规定处罚幅度内从轻掌握。(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9.2014年,市政府设立2000万元的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县区不少于500万元),通过吸引外来资金投入不断放大基金规模,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各县区要逐步扩大“过桥还贷”资金规模,并形成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共同申请、放贷银行和财政联动机制,完善财政性存款“以存引贷”机制,多渠道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10.政府采购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18%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民营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民营小微企业之间或与大中型企业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对小微企业份额达到30%以上的联合体给予2—3%的价格扣除优惠。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1.加大税收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执行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落实好营改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暂免征收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企业获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菏泽海关)

四、加强融资支持和服务

12.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符合授信条件、基本面好的民营企业,维持存量信贷业务并给予适当的新增授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专营服务部门、专营机构或专营窗口。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对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并主动申请续贷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应于贷款到期前与其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办理土地、设备、房产等质押物备案手续,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适当降低质押物备案收费标准。加快引进外地银行在菏设立分支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13.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民营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形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采取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加大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引导担保机构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融资性和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

14.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民营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民营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市金融办、市人行、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五、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5.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用地。保证民营企业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享受同等待遇,建立民营骨干企业用地专项保证制度。鼓励县区规划建设小微企业产业园,在重点工业集聚区和工业功能区专门划出一定范围,建设配套小微企业生产基地,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难问题。(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16.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加快建设市、县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2015年上半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中心互联互通。鼓励、扶持民间团体、企业、个人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人才引进、学习培训、融资担保、法律维权等服务。对进驻平台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17.加强民营企业公益培训服务功能。做好企业培训“巡回大讲堂”,邀请权威专家、企业家解读法规政策,传授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

六、加快民营经济创业创新发展

18.鼓励扶持创办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资金补贴、税收优惠、贷款担保、场地安排、创业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各类人员创办市场主体。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支持民营企业创立和发展。对2013年10月1日之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根据其创造就业岗位的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鼓励各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向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水电费、场地费减免等后续服务;加大创业孵化(辅导)基地建设力度,引导更多人员到孵化(辅导)基地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微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0万元的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19.鼓励创建特色产业乡镇(村)。引导乡镇、村、集体和民营企业按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要求,积极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特色加工、特色服务,创建特色产业乡镇、特色产业村居。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创办家庭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形成“前厂后院”、“前店后厂”的生产加工销售创业格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20.实施民营企业成长培育工程。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开展重点培育,引导民间资本更多流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实体领域,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结构调整项目,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进微升小、小升中、中升大企业规范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21.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自建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开展产学研对接和自主创新活动,促进更多民营企业掌握专有技术,占领专有技术、专业工艺领域制高点。鼓励“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培育“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创建自有品牌,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动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上档升级,促进绿色经济产业链的形成与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22.推进民营经济产业集群发展。突出抓好8个重点产业集群,支持培养一批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示范产业集群,培植壮大骨干企业、优势产品和特色产业集群,重点扶持产业集群中有发展潜力的骨干民营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物流仓储及物联网等关键环节,推进产业整合和产业链延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23.引导民营企业发展现代化营销模式,加快国际化进程。推动民营企业加快“两化”融合进程。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引导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加强对电商企业的培训力度,培育一批商务流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全市推广曹县大集乡培育、发展“淘宝村”的先进经验,鼓励、扶持“淘宝村”建设。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大力开展国际贸易,通过国际市场调节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鼓励食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纺织服装等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在境外设立加工制造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开发国外资源。(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各县区政府)

七、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

24.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民营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由市中小企业协会每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几批立信示范企业和诚实守信企业,促进民营企业使用信用产品作为主要授信决策参考,防范商务信用风险。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防范化解涉企金融风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营造“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氛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民营办)

25.引导民营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照章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职工社会保障等社会责任与义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营办)

26.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负担。按照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清理涉民营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捐赠、捐助等。加大对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不得将民营企业经营收益与承办公益事业挂钩。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严查重处涉企“三乱”行为。(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市民政局)

27.推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等检查外,一般性检查安排在每月20日至25日,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

28.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督查。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菏泽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定期调度情况,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出台全市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县区民营经济工作及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选民营经济工作先进县区、先进乡镇(办事处)和民营经济工作优秀服务部门。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县区、乡镇(办事处)和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确保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营办)

 

 

 

 

 


分享到:

您还没有登录,请 登录后再评论!  注册认证

评论

文字最少20字,最多4000字。

*验 证 码: 点击刷新 看不清?换一张!
 

   
>>更多

概况

菏泽,乃伏羲之桑梓,尧舜之故里,先为商汤之京畿,继属曹国之疆土,后建曹州之区域。古为济水所汇,菏水所出,连通古济、泗两大水系的天然湖泊。唐代更名为龙池,又名九卿波,清称夏月湖,今湮,遗址在菏泽市牡丹区东南公里处。据清乾隆二十一年本《曹州府志》记载:清“雍正十三年()曹州升为府,设附郭县,疆域仍州之旧,赐名菏泽”。自此,...>>更多